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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要视原委,违法辞退应予赔偿

发布者:文化素质教育办公室    主讲老师:     发布时间:2016-09-19    浏览数:[]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样,一个单位也有一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单位的规章制度无论对于单位自身还是对于单位职工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一体遵行。

职工本人生病或者家中有其他事情,在不能上班的情况下自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这是任何一个单位对于职工的起码要求。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既不上班又不请假,就应当视为旷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就成为辞退的正当理由。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却以旷工为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自身的规章制度、编造种种事实和理由、甚至颠倒是非混淆黑白、隐瞒职工已经依照企业规章制度请假的事实,把患病和面临其他困境的职工视为负担,想方设法将其辞退。

因此,职工在向单位递交假条或以其他方式请假时,应当以规定的程序向职能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以防部分单位为达到甩包袱的目的而抵赖,即使将来发生诉讼,职工也能够手握真凭实据,揭穿谎言,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作了严格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各种不正当理由辞退职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从本期案例来看,我国不但在立法方面严格保护职工劳动就业权利,而且司法机关也非常重视依法维护职工权利,对于随意辞退职工的单位坚决判其败诉。总之,希望单位和职工都能诚实守信,遵章守法,最终实现互利双赢的目标。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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