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学多识广 > 法律常识 > 正文

餐厅禁止自带酒水合理吗?

发布者:    主讲老师:百度百科     发布时间:2022-05-23    浏览数:[]



“禁止自带酒水”是餐饮业的行规,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霸王条款

禁止自带酒水 属于霸王条款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这些餐饮业的“行规”2013年底被北京市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后,受到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及部分餐饮企业的抵制。

最高法:禁带酒水最低消费违反合同法与消法

禁止自带酒水 属于霸王条款

禁止自带酒水 属于霸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适用《消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记者杨滨)

 

部分企业签署诚信自律公约

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表述,包括“禁止自带酒水”、“设包间最低消费”、“餐具收费”、“减少订席不提前通知收全款”等,并提示餐饮企业开展为期1个月的自查自纠。

此后,中国烹饪协会联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出公开信,对工商部门整治餐饮业霸王条款予以抵触,并就此事分别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进行反映。中烹协认为,市工商局对于上述认定法律依据不足。国家工商总局随后发文支持北京市工商局,认为“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

“处罚并不是目的,但对违法条款一定会查处,此举旨在规范餐饮行业发展。”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9日,工商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重点走访等形式,在簋街、南锣鼓巷等餐饮集中区域,对6种“霸王条款”逐项进行详细解读,一些餐饮企业主动删除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以及“责任自负”或“概不负责”等表述,将“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改为在店堂明示,或事前明确提示“既提供免费餐具,也提供包装好的收费餐具,消费者可自行选择”。

北京昌平区私个协、昌平区工商联、昌平区饮食服务修理旅店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了《昌平区餐饮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倡导区内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使用“霸王条款”,410余家餐饮企业积极加入倡议活动,40家餐饮企业代表现场签署了《公约》。

 

商家对条款或存3种误读

据了解,工商部门在对餐饮企业行政指导过程中,发现有部分餐饮企业对这6种条款的理解还有所偏差,“至少有3种误读。”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

首先,对于“禁止自带酒水”这一条,工商部门表示,条款的核心在于禁止餐饮企业剥夺消费者的投诉权利,而并非鼓励消费者就餐时自带食品。很多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在协商前提下合理收取就餐服务费,这一点工商部门并没有禁止。

第二,对于“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条款,规范仅限于提供一种收费餐具的餐饮企业。如餐饮企业既提供消毒好的免费餐具,又提供包装好的收费餐具,并且已经以店堂告示等方式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使用哪种餐具的情况,则不属于违法。

第三,工商部门禁止的是“包间最低消费”,许多餐饮企业将之误读为包间服务费。这在餐饮行业是两种不同的收费。中消协和北京市消协多年前就已明确提出:饭店餐厅“最低消费”的设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强制性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在全社会倡导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大环境下,餐馆、饭店顽固坚持设置最低消费,将直接推升过度消费,应该彻底取消。

工商部门表示,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尊重餐饮企业正当的经营自主权,对于不涉及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餐饮企业,依据《价格法》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自主定价的行为,不在规范的范围内。(记者 窦红梅)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属餐饮业霸王条款

据中消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记者蔺丽爽)

 

文章来源:百度百科

参考资料:

1.最高法:禁带酒水最低消费违反合同法与消法.新华网.2014-02-14[引用日期2014-02-15]

2.整治“禁止自带酒水”一个月 部分餐馆删除霸王条款.人民网.2014-01-09[引用日期2014-02-15]

3.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属餐饮业霸王条款.人民网.2014-02-14[引用日期2014-02-15]

 

【 返回首页 】   【 关闭窗口 】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All Right Reserved